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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制定林木育种计划,重点开展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林木品种选育和推广,支持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林木品种。
- 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起施行。
- 4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符合法定标注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苗相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林木种苗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以及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咨询等服务。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