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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
- 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起施行。
- 4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5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林木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 6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