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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2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销售或者调运、邮寄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
-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4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林木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 5鼓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林木良种补助制度。
- 6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林木种苗管理信息纳入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和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