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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
-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起施行。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负责林木种苗具体工作。
- 6《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