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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2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按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使用。
- 3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 4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 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6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销售或者调运、邮寄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