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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2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 3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4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
- 5《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6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