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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 2鼓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林木良种补助制度。
- 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林木种苗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以及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咨询等服务。
- 5从事林木良种籽粒、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6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