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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草种、林木中药材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执行。
- 2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
- 3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林木种苗生产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购置补贴。
- 5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