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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
- 2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 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起施行。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种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