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试题
- 1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 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的,或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4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5《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 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