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试题
- 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草种、林木中药材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执行。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负责林木种苗具体工作。
-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 5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且不得出售、串换假、劣林木种苗。
- 6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