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试题
- 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 3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4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5《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起施行。
- 6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