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试题
- 1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 2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 4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 5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 6《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