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试题
- 1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 2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3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4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 5《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 6《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