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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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 3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 4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5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 6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