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A)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B)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C)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D)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E)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F)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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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 3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5《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