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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具有哪些情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答:(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答对五条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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