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试题
- 1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 3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4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第九条之外业务的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 执业情况,以及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 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情况。
- 5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授权监督检查 其监管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执业质量,以 及上述业务涉及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
- 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审计高风险领域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