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试题
- 1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 3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
- 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5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独立性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6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