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独立性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是否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非鉴证业务
(B)审计收费是否采取或有收费方式,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发债等支付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C)、质量复核人员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主要近亲属 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D)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行为
(E)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是否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
(F)项目组人员、质量复核人员是否兼任被审计单位董事、监事或高管;是否未按规定轮换有关审计人员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试题
- 1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
- 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3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工作协同,统筹做好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 5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 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