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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 ( D )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并不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B)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没有告诫、纠正,导致伤害事故的;

(C)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并已告知学校的;

(D)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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