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题
- 1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 2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 3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 4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银行机构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的规定。()
- 5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 6银行机构与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