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题
- 1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2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 3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且不得与关联方开展无担保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同业拆借、股东流动性支持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子公司负债依存度不得超过30%,确有必要救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并于作出救助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银保监会报告。
- 5服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计算交易金额。
- 6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监管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