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题
- 1银行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的,应同时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
- 2如银行保险机构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 3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 4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经银行机构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 5银行机构对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 6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