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题
- 1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 2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 3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属于银行保险机 构的关联法人,上述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
- 4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 5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监管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 6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