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题
- 1银行机构对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 2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 3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未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 4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 5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 6金融租赁公司对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