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A)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
(B)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C)金融监管局
(D)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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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 末资本净额的()。
- 2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 3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4前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保险机构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 5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 6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