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试题
- 1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 2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
- 3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异地配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 4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 5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 6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