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试题
- 1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址等要求。
- 2任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 3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 4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5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或者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 6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