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试题
- 1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址等要求。
- 2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3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 4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
- 5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异地配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 6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