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试题
- 1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 2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
- 3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 5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6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