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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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 2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 3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位名称。
- 4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位。
- 5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 6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