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3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4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
- 5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 6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