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
- 3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 4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 5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 6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