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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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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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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
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4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位。
5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6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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