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 2《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3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 5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
- 6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