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位。
-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3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 4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 5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6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