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 4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 5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6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