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 2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 3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行为的,由其所在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5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 6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