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试题
- 1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位。
- 2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行为的,由其所在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清真餐厅进行检查。
- 5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