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巴某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在某次座谈会上公开发表了几句与其身份、职责不相符,歪曲国家政策的言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正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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