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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民确定、更改民族成份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5年6月16日联合发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1)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2)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根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该根据其父母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定并登记。

(4)公民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5)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一方不同的;

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6)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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