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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放射源为I类、II类、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 ),IV类、v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

(A)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刻制在放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

(B)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标在放射源运输容器上

(C)标在放射源运输容器上;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

(D)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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