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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