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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职教法》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 3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 4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