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吴某系好友。2015年2月王某因购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7日诉诸法院。2月26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通知双方决定于2017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未对10000元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判决书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留置送达
(B)构成直接送达
(C)构成委托送达
(D)构成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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