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使用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在卫生部发布有关的管理规定之前,对于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暂时遵循以下原则
(A)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B)对于对人类致病的病毒,如存在疫苗株,只允许用疫苗株为外源基因赛达教体,如脊髓灰盾炎病蠢、麻疹病毒、乙型脑炎病蠢等
(C)对于一般情况下即具有复制能力的重组活病毒(复制型重组病毒),其操作时的防护条件应不低于其母本病毒:对于条件复制型或复制缺陷型病毒可降低防护条件,但不得低于BSL-2的防护条件,例如来源于HIV的慢病毒载体,为双基因缺失载体,可在BSL-2实验室操作
(D)对于病毒作为表达载体,其防护水平总体上应根据其母本病毒的危害等级及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将高致病性病毒的基因重组入具有复制能力的同科低致病性病毒载体时,原则上应根据高致病性病原体的危害等级和防护条件进行操作,在证明重组体无危害后,可视情降低防护等级
(E)对于复制型重组病毒的制作事先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得到所在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对于高致病性病原体重组体或有可能制造出高致病性病原体的操作应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