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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 2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可以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 5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6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