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试题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4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样地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6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