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试题
- 1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 2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 3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 5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