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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提交了2份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可燃气体,其中两份申请的区别仅在于记载的可燃气体中的氧气体积含量不同、其他特征相同,且该在先申请是申请人在中国的首次申请。则以下情况中,在后申请可以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是:

(A)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60%。但在先申请既没有记载氧气含量范围为50%~60%、也没明确记载氧气含量为30%

(B)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30-60%

(C)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并在说明书记载了氧气体积含量可以为30%、35%,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30%、35%、50%

(D)在先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分别为20%、50%,但在该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氧气含量为20%~50%之间的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氧气体积含量为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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