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A)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B)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C)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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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 6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