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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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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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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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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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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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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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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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